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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的 政策变化及热点问题

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的 政策变化及热点问题

  • 分类:医保政策
  • 发布时间:2018-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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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的

政策变化及热点问题

 

一、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义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是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其总体思路是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二、两险合并实施后如何参保和缴费?

  自2020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在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同步为其在职职工参加生育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两险合并实施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个体人员,可自愿继续参加生育保险。

  两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按照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单位缴费比例,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两险合并实施后,中断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或欠费4个月(含4个月)以上的人员,视为重新参保

 

三、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计划生育医疗费、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等待遇。生育保险待遇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治疗生育并发症、合并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生育医疗费或计划生育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后,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和申领时限是多久?

  两险合并实施后,女职工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和男职工的配偶生育时,用人单位已为其连续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出院或门诊施行计划手术之日起12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

 

五、产前检查费的支付标准是多少?

  参保女职工在办理生育登记后,发生的门诊产前常规检查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支付:生产或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7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500元;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300元。

 

 六、生育医疗费的支付标准是多少?

  顺产2000元;难产(剖宫产)3000元;生产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500元。

 

七、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是多少?

  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前已办理生育登记的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其标准以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具体天数计发:顺产98天;难产113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98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42天;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15天。

 

八、生育津贴的用途是什么?

  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等待遇,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对财政供养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

 

九、计划生育医疗费的支付标准是多少?

  宫内施行放置节育器157元;宫内施行取出节育器160元;施行输精管结扎术150元;施行输卵管结扎术510元;输卵管结扎后复通的993元,输精管结扎后复通的993元。计划生育流产按生育医疗费中终止妊娠的待遇标准支付。

 

十、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支付标准是多少?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其配偶生育时未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已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男职工配偶按其他政策规定已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含产前检查费),但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生育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总额的,其差额部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足。

 

十一、生育保险能重复报销吗?

  夫妻双方均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条件的女方申请生育保险待遇,夫妻双方不重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十二、如何查阅文件、下载表格及电话咨询?

  生育保险相关文件及业务表格,请登录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官司查阅,网址: http://cdyb.chengdu.gov.cn,咨询电话:028-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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